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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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包括下列内容: 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2、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事业。
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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