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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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产法院执行会先告知共有房产权人有权利进行协议分割共有房产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析产诉讼,如果共有产权人并没有对共同共有的房产达成分割协议或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推进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产权人对房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且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认定协议是有效的。
对没有房产证的,法院在查明确属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是可以照常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对没有归属登记的不动产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时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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