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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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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宽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人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之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且属于居住之必要的房产,那么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压权,那么抵押人是在被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后,法院可以拍卖该住房。但要告知买受人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事实和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闽清法院房产执行都是如何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自不待言,亦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列,因此,法院采取查封拍卖变卖等措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很多人将此条误解为只要是一套住房都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本原因是对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理解有歧义,从立法本意看该条规定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避免因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被执行人居无定所的情况出现,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改变,并非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才享有居住权,租房仍然可以解决住房问题,国家对廉租房的推行和城市越来越多的人租房的事实都说明这一点;从立法的文意理解,生活必需用房的根本之意就是为维持被执行人的家庭基本生活,具体的居住面积可以参考当地的人均保障房面积,超出了这个面积均可以认为不是生活所必需,从现实情况看,有些人在繁华地段拥有房产或者面积较大的住房在其他地方可以换置多套,也不能认为是生活必需用房,可以采取以大换小、以远换近等多种办法解决住房问题。因此,本案中王明的住房位于北京市北三环,属于繁华地段,其价值除偿还债务外,还剩余百万元,完全可以在较远的地方购置住房,满足自己的居住权。
第二百零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二十八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院强制执行对方财产转根据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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