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劳动者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作为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理由,当然该抗辩理由必须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有需要交接的手续未办为前提。而用人单位开具相应的离职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则确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并无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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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可以在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作为企业要求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一种手段。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因个人原因辞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因公司过错,如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原因辞职则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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