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作陈述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公诉人的指控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是个别情况下,其所作的陈述或意见与起诉书指控内容或公诉人的意见不一致,甚至会产生较大的分歧。对于这种情况,公诉人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正确应对。公诉人应坚持“积极主动、区别对待、灵活机敏、依法依理、说服教育”的原则,处理分歧意见的方法应灵活多样:一是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的观点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不一致的,公诉人要冷静处理,慎重发表意见,尽量避免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生正面冲突。公诉人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用首先发言的机会,以摆事实、列证据的方法,尽量说服被害人。二是对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偏轻,而提出从重处理意见时,公诉人不必急于发表意见,可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情况而分别对待。如果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不正确观点予以辩驳,公诉人可以不再答辩;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针对此问题发表意见,公诉人就应当阐述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三是对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公诉人要区别情况,审时度势,及时表明公诉立场。如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言之有理,符合案情事实情况,公诉人应发表意见予以支持;但如果提出的从轻理由没有证据可以佐证,与起诉书指控不符,公诉人应当反驳其错误意见,甚至可以提出延期审理,以查清案件背后的内幕,使法律尺度不至于受个人感情的影响而伸缩。四是对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及起诉书评头论足,无端指责,公诉人应不卑不亢,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亮明观点,赢得旁听群众和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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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可以由被害人本人委托,也可以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代理人。 3、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开始的,也就是说,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案件移送起诉之后,包括一审、二审都可以随时委托代理人。
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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