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均属于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害人或者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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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称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一个叙述。当事人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在我国民事司法活动中,当事人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或对方认定陈述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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