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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需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以下义务: (1)按时出庭,法律规定如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可以开始工作,参与诉讼,那么自诉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规定是怎样的呢? (1)按时出庭,法律规定如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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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按时出庭。法律规定,如果自诉人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应当撤销诉讼。因此,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受委托后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2)积极收集证据并在法庭上积极举证的义务。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被裁定驳回或者败诉。因此,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积极举证的义务,充分重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自认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二)自认必须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三)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四)自认是一种于已不利的陈述。(一)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二)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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