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的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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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合同的内容一般都包括入职协议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 劳动协议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签订劳动合同须注意以下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4、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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