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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 2、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 4、财产状况查明难。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同时可能存在虚假。 5、离婚的目的识别难。
判决离婚案件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实践中一般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的,只要不存在下列情形就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会判决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则条件无效的就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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