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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卖方如何认定损失

2022-11-01 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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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1 回复

专业分析: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在违约合同中,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上述案例就属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 1、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比如案例中的电机交付后有瑕疵,当事人既可要求违约方修理又可退货,该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如果该电机因漏电不合格而被退货,那么损失赔偿则完全按卖方未交付货物的损失来计算,买方可以获得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另外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退货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在该案例中,该电机还造成工人身体损害,卖方还应该赔偿该工人所遭受损害的全部费用。 2、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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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因滞销买方拒收货的,损失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来认定;合同中未约定的,一般由买方承担责任。而卖方需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就扩大的损失不能请求赔偿。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买方因产品滞销而拒绝收货,属于违约行为,应为违约后果承担责任。 但是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卖方,在买方违约后,也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争取将其违约所会导致的损失最小化的义务。 因此,如果买方违约行为发生后,卖方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适当措施,则有权要求买方赔偿既已形成的一切损失;而若卖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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