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降低为500万元;三是允许股东按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四是取消了公司对外转投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金的50%的比例限制。 同时,新《公司法》还放宽了股东的出资形式。首先,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也就是说,股东的财产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且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均可以用来出资。其次,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样其他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出资的比例就上升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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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公司法》发生了下列变化, 一、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旧《公司法》,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现行《公司法》,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等等。
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影响不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验资证明,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有关住所登记,一址多照的要求以及住宅可以作为经营场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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