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四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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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书的写法: 1、开头写好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2、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3、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4、写明判决的理由、结果; 5、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6、最后审判员、审判长、书记员签名并附上日期和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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