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作出两种处理: 1.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诉;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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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必须适格。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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