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违法表现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条款,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特殊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劳资双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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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方式违法和步骤违法两大类。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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