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押金。因此,辞职,用人者必须退还押金。你现在的问题是,“押金条他们也没开给我”。如果对方不承认收取了你的押金,就有点麻烦了。按正常程序来说的话,是要退给你的,但是你提前走,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如果扣取的很合理,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倒也无所谓,如果扣取整月的工资,你就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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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押金离职不退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对于用人单位要求暂扣证件或交纳押金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如果对方拒绝承认受过押金,而当事人又不法提供押金条的,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付过押金,那么当事人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能要求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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