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期内无故辞退,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2、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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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的,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但是补偿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的,应按照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员工支付两倍经济赔偿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则无故辞退的应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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