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您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您的用人单位不给你购买社保的,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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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单位没有及时纠正,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更严重的处罚是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缴社会保险费,单位逾期没有缴纳的,会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的。情节严重对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保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补足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行部门决定划拨,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要求单位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等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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