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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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2)装载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3)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身,后端不准超过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4)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5)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6)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出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7)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二十厘米; (8)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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