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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两点明确的法定义务:第一,要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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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四)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五)向业主大会进行报告,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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