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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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2)装载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3)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身,后端不准超过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4)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5)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6)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出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7)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二十厘米; (8)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县;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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