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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情况通常有: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 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 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前与单位协商一致解约、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向单位提出辞职、或者依法行使单方面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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