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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被告死亡需要分情况加以分析: 1、被告死亡,没有留下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法院会终结诉讼; 2、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的。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可以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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