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交纳房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为防止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其所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后,每延期一日按一定数额收取违约罚金;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按照上述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有关损失。承租人不应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等为由,拖欠、拒付租金;在出现这类情况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及时协商解决,达成由承租人以租金支付修缮费用,同时承租人免交一定租金的协议。否则,出租人有权依照有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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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交房租的处理方法有:恶意欠租,则可按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三个月,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可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
承租人不交房租的处理方法有:恶意欠租,则可按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三个月,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可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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