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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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为重大事故。3、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为较大事故。4、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类: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一百人以上重伤、一亿元以上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指造成十至三十人死亡,五十人以上一百以下重伤,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指造成三至十人死亡,或十至五十人重伤,或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十人以下重伤或一千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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