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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依据有哪些

2020-08-07 13: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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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07 回复

专业分析:

就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依据列明如下: (1)离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2)人民法院不应以中国公民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3)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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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以下情形可视为夫妻关系破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一方被宣告失踪,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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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承认的情形是: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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