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子视为子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您们的房产虽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是属于您和您老公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您如果不签署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判给您个人,还是按照出资份额分配。您如果签署协议,也就是让上述关系更明晰了而已。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前面您提及公公要求70%,后面您又说“承认他们家出资90万,并且和老公协议产权各占一半”这两种情况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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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登记一方名下的,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婚前以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 2、婚后购买了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割。 3、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了部分以及增值的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结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对自己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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