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变革时期,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还将存在,因此,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新的违纪行为。即便是法律法规目前很健全,也还是很难预料性地规范一些目前未发生而将来可能发生的新的违纪行为,因而行政惩戒制度本身是需要不断的健全和强化的,不是一劳永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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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6、交付义务。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对商业银行的下列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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