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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事故紧急避险的案例

2022-11-10 17: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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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紧急避险案例如下:某驾驶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以25公里的时速由东向西行驶,当行到某大街时,迎面开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失控的汽车,孙某为避免与失控汽车相撞,急忙向右打舵,将车开到人行道上造成撞伤一人的后果。孙某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上称为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的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由于紧急避险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实施的行为,因此,这一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威胁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现实危险;(2)危险期威胁必须是当时实际存在的,而不是出于假想和推测或者是已经过去了的;(3)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右以避免时,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孙某的行为是在两车即将相撞,车毁人亡的危险已直接威胁到孙某及满车乘客的危急关头,又没有其它更好的选择来避免这一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这是在法律所保护的两个利益必须牺牲其中一个的情况下发生的,两个合法利益不能两全,孙某用牺牲一个较轻的合法利益的办法,保全了国家财产和全体乘客的生命安全这个较大的合法利益。这种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对社会是有利的,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孙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被撞伤者,有关单位应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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