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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应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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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正常行驶,紧急避险,并非违法停车和违规变道或占道,后车应该保持与前车距离,有安全距离注意的义务,追尾应该负全责。 2、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来判断。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一般还是比较权威的。后车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你们之间已经达成协议,双方签字确认生效。双方应该依据协议履行。后车如果反悔,你可以持协议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协议。判决生效后,对方还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交通事故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79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X,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石上诉人张x与被上诉人龚x紧急避难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服县人民法院(2008)利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军,上诉人龚x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石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审理结束。陈述原审的判决。原审判被告张x不服一审判决,主要上诉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是卡车翻车的主要原因违反客观事实是错误的。二、从事件发生的全过程来看,电话线追上诉人的卡车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充其量是诱因。原审判决认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是错误的。要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上诉人龚x主要主张原审认定事实清晰,责任比例适当,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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