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劳动者产假期间领取了生育保险支付的产假津贴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因为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具体延长多少天,需要查看所在城市的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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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流程如下:1、职工可将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单位社保经办人,单位社保经办人持上述材料交给社保中心;2、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对符合领取条件的职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需要自己承担社保费用,承担主要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社保缴纳权利的,原单位也无权以生产为由拒绝缴纳产妇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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