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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中的证券法与民法中两者有什么不同的特殊规定

2020-08-26 22: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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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27 回复

专业分析:

证券法更强调公平原则。1、证券法中券商与股民关系,全权委托是禁止的,与一般民法的委托代理不同。股民若全权委托券商决定股票买卖的各事项,是违法的。其一,担心券商会侵害股民的利益,反复买入卖出,赚取手续费;其二、怕券商集中大量资金操纵市场。证券市场中,投资是主体,投机是次要,有优化配置的功能。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问题,若券商为股民提供劳务的合同无效,怎么溯及既往?租赁合同即使无效,也要支付使用费,那么支付劳务的合同怎么计算呢?不计算合理吗?商事法有既定事实承认主义,如公司成立时,注资不实,后来可补上。证券法规定责令改正,私下委托要没收违法所得。2、禁止利益保证和损失填补,一般合同法中可以这样约定。国外也是这样。券商不可能与所有股民签订这种合同,那么他会选择与大户签订,这对散户是不公平的。券商肯定会违规操作,保证其自己的权益。3、内幕交易禁止。利用未公开的信息或情报进行交易,获得利益或损避免损失。信息不对称,表面公平实质不公平。股民不可直接到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只能委托券商而且不得买空卖空。透支交易,股民超出资金帐户的余额来买卖股票。我国不允许透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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