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指出,根据有价证券法律关系与其基础之原因关系是否分离,可以分为要因有价证券与不要因有价证券。票据是无因有价证券。所谓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只要权利人持人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易言之,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均有其特定的原因关系,但票据上权利一经发生,即与作为票据上权利发生原因的证券外法律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其影响。因此,票据是无因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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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是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第121条,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对其相关财产或事项等进行管理的行为。此时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无因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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