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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回复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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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是: (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 (2)单位对劳动者已进行重新培训或调岗; (3)单位重新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按照以下标准界定: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工作量为考核标准,进行初步的考核;重点参考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要求,判定是否胜任;依靠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的方式方法要明确,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还要将结果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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