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重庆市渝劳社办发【2001】8号文件第一、200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处理。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并以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你的母亲过去已经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现在可以同时享受每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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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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