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等;(三)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四)工程量、造价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五)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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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让;因权利转让或者赠与而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死亡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包括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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