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一是尘肺;二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二是职业中毒;四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是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是职业性皮肤病;七是职业性眼病,包括: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是职业性肿瘤;十是其他职业病,包括: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颈椎病还没有列入职业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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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发生事故或者被诊断出职业病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尽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关系,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该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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