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省人民政府指定人民医院等38家医院为医学鉴定医院(具体名单附后)。其中,精神病医学鉴定工作由指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负责。当地没有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的市,可将被鉴定人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进行鉴定。 附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名单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名单 一、综合性医学鉴定医院 (一)省级医学鉴定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二)市级医学鉴定医院 广州市: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深圳市:深圳市人民医院 珠海市:珠海市人民医院 汕头市中心医院 粤北人民医院 河源市人民医院 梅州市人民医院 惠州市中心医院 汕尾市人民医院 东莞市人民医院 中山市人民医院 江门市中心医院 佛山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阳江市人民医院 茂名市人民医院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清远市:清远市人民医院 潮州市中心医院 揭阳市人民医院 云浮市:云浮市人民医院 二、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 (一)省级医学鉴定医院 (二)市级医学鉴定医院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 深圳市康宁医院 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 韶关市粤北第三人民医院 梅州市嘉康医院 惠州市精神病医院 东莞市新涌医院 中山市埠湖医院 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湛江市精神病医院 茂名市秋林医院 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 潮州市红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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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 1、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 3、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査。 4、通常由3〜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 协调、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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