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男方可以由监护人代理参加诉讼。离婚时财产分割,应照顾有病一方的利益,对男方的治疗和生活作出适当的安排,女方可以支付一定的医疗费和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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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父母来照顾,如果有子女且已成年,也可以由子女来赡养。同时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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