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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精神病主要的方法是通过纵横两个方面进行对照研究的。纵向方面就是对目前的精神状况和过去自己的精神状况作对照,如果说过去表现温顺和蔼,情绪稳定,而现在表现为冲动暴力,出现胡言乱语,幻听妄想等等一些精神病性症状,这明显就表现出了不同点。 第二个就是横向方向发展进行比较,作为个体的一些症状而言与社会人群进行对照,符合社会的基本规范,在基本框架内属于正常现象,如果超越了一些正常的状态,正常的范围我们就说是异常的。 同时我们也会做一些相关的量表检查,这样可以比较容易的来发现患者的不同,出现精神病性症状的一些基本表现。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流程如下: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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