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辞职,虽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她的行为并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无权追责; 2、如果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3、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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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讲,入职之后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试用期,一是转正。在试用期内,若是劳动者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若是在转正之后要辞职的话,则要求提前30日通知单位。不过要是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辞职的,那么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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