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可以适当安排员工加班,但是不得强制员工加班。 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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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强迫加班,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的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小时。如果是有特殊原因延长加班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延长不超过三个小时的加班时间,但是每个月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的加班时间。一般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是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工会还有劳动者对加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强制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劳动者加班。换言之,劳动者如果同意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如果不同意加班,则有权予以拒绝。 2、倘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意见置之不理,那么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予以举报,由其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3、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就用人单位强制加班的行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于前者仲裁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也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再次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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