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的复函》中就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关系,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由此可见,该公司以临时工为由,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律要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固定工了,当然也再无“固定工”与“临时工”之分。 如果某家公司雇佣劳动者,无论工期多长就都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如果劳动者所在的单位没有这样做,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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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没郁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缴纳社保。 缴纳社保是以实际劳动关系为要件的。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及时缴费。没有劳动合同不影响办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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