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从上面的规定看,除非厂方能证明该工人存在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否则可以按工伤认定。因为对方是在工作时间和生产区受伤,他在此期间虽然不是自己上班时间,但也可能是提前时间到达工作地点接班,另外也可以认定为是因为不安全因素受到伤害,或者是其他人临时叫他帮助工作,解除机械故障等等的情形,因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分析具体情况,看对方是否存在过错。因为你提供的情况不详,本人只能提供猜测性咨询,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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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其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受到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准备或最终工作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患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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