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具备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程序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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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标代理分支机构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 五、符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总量和要求; 六、符合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应该要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和相应的责任与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果要在中国的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要选择适当的营业场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该要有自己的章程,外国公司还应该要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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