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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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标代理分支机构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 五、符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总量和要求; 六、符合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申请法律顾问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 (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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