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征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征信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等;(二)章程草案;(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六)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七)经营方针和计划;(八)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九)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运营资金、业务范围、总公司及分支机构住所等;(二)申请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经营方针和计划;(五)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技术措施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六)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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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是: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管理制度,并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是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其申请。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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