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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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二胎产假按照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福建省陪产假(即男方照顾假)为15天。据福建地方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且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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