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资格的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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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指企业的成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确立了其法人资格。
股东资格有下列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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