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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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误区:试用期过后再签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先收押金;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错用竞业禁止和脱密期条款;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经济补偿;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的权利并以此作为谈判砝码等等。
1、依法严格签定劳动合同。 2、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防止“钓鱼合同”出现。 3、预防劳动合同中出现“陷阱条款”。 4、坚持书面合同形式,杜绝“口头君子协议”,重视“示范合同”的运用。 5、充分重视合同或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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