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一种预付款的性质,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合同如果写的是“订金”,“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订金的违约数额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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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具体有: 1、定金的金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应该直接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在有一方违约后,由守约方主张。 如果合同中既有定金约定又有违约金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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